1.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》和《工會章程》,在院黨委和州工會的領導下完成學校工會各項工作。
2.認真履行維護、建設、參與、教育四項社會職能,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“橋梁、紐帶”作用,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意識,不斷強化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,維護好教職工合法權益。
3.按年召開職工代表大會,審議和讨論學校規劃、計劃、年度報告及年度财務預決算、工會财務報告等事宜。
4.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。組織工會幹部的學習培訓,做好新會員的接收和教育工作。
5.協助學校黨政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、政策。圍繞學校中心工作,積極配合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,配合校行政開展業務、技能培訓,促進教職工隊伍素質提升。
6.發揮工會宣傳陣地和文體活動中心作用,積極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,活躍教職工文化生活。
7.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,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及建議,及時向學校黨政反映合理化意見及建議。
8.建立困難幫扶體系,幫助解決教職工實際困難,及時探望慰問患病職工、離退休老幹部、老黨員,及時發放教職工節假日福利,做好教職工婚喪嫁娶等慰問工作。
9.充分發揮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作用,依法收繳和用好工會經費。
10.完成學校及上級工會交辦的其他工作。